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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期限一般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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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整理佚名5

违章建筑限期拆除期限一般是多久

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现行的建设行政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的规定。

从具体的操作看应视违章建筑的结构,面积,拆除作业的难易程度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责令违法当事人在15日内自行拆除,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那么行政机关将依法按下列程序处理,直至强制拆除: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执法人员7日内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及收集其它相关证据。

3、审批: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处理意见,由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及执法人员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拟给予处罚的,执法人员将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处罚的具体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听证: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6、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若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送达: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送达行政相对人。

8、违法当事人在三个月的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当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或行政机关可中止或停止起动强制执行程序,待二审终结后再起动强拆程序(具体时间无法确定)。

9、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依法予以催告,自收到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

10、强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若不服决定,可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拆除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12、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的,由县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所以,依法强制拆除“一处”简易结构的违章建筑,最快应为7个月,如遇诉讼最快应为9个月。

扩展资料:

依法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五证”齐全的项目,却成了违章建筑,项目合法性之争无外乎三种情况。

一种可能是行政许可错误,规划部门“五证”颁错了,把一级路当成了二级路;一种可能是行政处罚错误,公路管理部门对违章建筑认定错了,把二级路当成了一级路;还有一种可能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路等级从原来的二级路升级为一级路。

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不应让企业和群众承担损失并为解决此事奔波十余年。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良法善治,需要久久为功,需要认真对待每一个行政审批、每一个行政处罚,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中感受到依法、合理、公正。

只有不断从个案中积累社会公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信心,才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才能使企业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 违章建筑限期拆除 期限一般是多久?

人民网-“五证”齐全,何以成了违章建筑(来信调查)

法律分析: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强制拆除的程序:

1、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是:

(1)、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俗称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

(3)、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2、调查。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2)、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3)、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3、决定。

(1)、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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