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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组成的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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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整理佚名0

合议庭组成的规则是什么

实践中,当案件进行审理时,如采用普通程序的话,那么此时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并作出审理,如果属于简易程序,那么此时可以由法官一个人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是独任制。现实中合议庭的组成具体有怎样的规则呢?我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合议庭组成的规则是什么

???除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合议庭进行。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特别关注:

???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除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3、合议庭的人员组成只能是单数。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评议原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人笔录。

???4、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对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1、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

???2、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只能是经过合法任命的本院的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担任。

???3、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4、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合议庭的活动原则有哪些

???1、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2、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开庭审理并且作出判决原则。

???(1)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合议庭一般应当在作出评议结论或者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

???上述就问题进行讲解。相信大家都知道在实践中,组成合议庭之后,是不能随意更换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组成合议庭成员如果时单数,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刑事案件开庭后,出具判决结果的时间期限如下:

一、简易程序

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普通程序

1.公诉案件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三、审理延期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的。

3、由于回避申请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四、刑事诉讼开庭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的审判程序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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