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当兵多少年国家才会安排工作(安置)的。
依据2011年10月29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同文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五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如果是因战致残的那么就有安置的。
如果是在2011年10月29日前(也就是2010年底入伍的2011年的兵)参军、而且在今年退伍的那么还是执行的老政策、就有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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