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初步具备园舍、师资、玩教具等基本条件后,向当地乡镇教委和幼教中心校提出办园申请。
2、当地乡镇幼教中心校验收合格后,向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材料。3、县教育局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对建成并达到办园标准的予以审批,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4、未经县教育局审批备案,擅自举办的民办幼儿园要坚决予以关闭。5、民办幼儿园另行成立分园、变更和转让,须报县教育局审批,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此件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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