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与休息日重合,休息日顺延,也就是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冲突的,会补休一天。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扩展资料: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中国政府网——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本休不能冲掉。法定假日与休息日冲突的,采用补偿休息的办法。比如2013春节法定假日的放假通知里,就对法定假日与公休冲突的,进行了专门补偿:春节:2013年2月9日至2013年2月15日调休,放假7日。即2月9日(星期六,农历除夕)公休、2月10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一)、2月11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二)、2月12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三)为法定节假日,2月10日(星期日)公休调至2月13日(星期三)。
其中的2月10日既是公休(星期日)又是法定假日(初一),所以法定假日休一天,将公休补偿至2月13日,再休一天。